“河南一大學生掏鳥窩獲刑10年半”的消息一出,引發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該大學生閆某只是閑來無事,對法律不了解,才導致今天的悲劇;更有網友吐槽,稱“人不如鳥”,量刑太重。那么,真實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2014年7月14日,大學生閆某和同伴王某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2只,后來跑一只、死一只。閆某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買鳥人,以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買鳥人,另一只賣給了輝縣的贠某。2014年7月26日,閆某從平頂山市的張某手中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鳳頭鷹1只。27日,閆某和王某又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只。
法院經審理查明,閆某曾在百度貼吧上發布關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且與贠某供述的內容相印證。此外,公安機關使用技術手段將被告人閆某手機中的內容全部提取,根據手機中提取的內容來看,閆某明知所獵捕的為燕隼,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某和張某之間系買賣鳳頭鷹,并非閆某所稱的送養;而在獵捕燕隼的數量方面,綜合認定閆某和王某分兩次非
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16只的犯罪事實。
輝縣市人民法院判決:閆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王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其他涉案人員也被判刑。閆某和王某均提出上訴,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12月2日,輝縣市檢察院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稱,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以QQ網名“兔子”非法收購鳳頭鷹一只(后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而被告人王某家中是養鴿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明確顯示:隼科所有種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東偉在查閱判決后分析,依據《解釋》,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隼類”“情節嚴重”的標準是6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類已超過10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因此法院量刑于法有據。
劉東偉認為,政府職能部門應該加大對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宣傳力度,讓法律知識、野生動植物保護知識真正進入尋常人家。劉東偉說,高等院校不能僅僅培養專業性群體,更要讓大學生群體在“學法,懂法,守法”中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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