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林業局印發《關于明確濕地恢復費征收事項的通知》,明確廣東省濕地恢復費繳納標準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濕地中的紅樹林濕地、泥炭沼澤濕地、濱海濕地的,按上述標準3倍征收。
《通知》規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在廣東省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且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通知》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占用單位應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無需每年重復繳納。
《通知》明確,濕地恢復費的征收按屬地原則,由被占用的重要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授權部門負責。被占用的重要濕地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通知》自印發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實施。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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