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結束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了《福州市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法規將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為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重新立法。該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最高罰款1萬元。
現有的《福州市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于2010年頒布實施,2017年修改。
《辦法》實施以來,對推動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退養保濕”等實際成效。但隨著濕地保護工作的深化和濕地保護法的實施,原《辦法》的部分規定與保護區的深化保護不相適應,需要修訂。今年是閩江河口濕地申報國際重要濕地和世界自然遺產的啟動年,因此制定出臺新法規十分必要。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健全保護體制、完善保護規劃、強化保護周邊、增強保護剛性等。法規對經批準劃定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允許開展的活動、禁止建設的項目設施作出具體規定,并對破壞保護區及生態功能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法規明確,禁止下列破壞保護區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或者修筑設施;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
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野生動植物的物品,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建設占用河道行洪過流面積,阻礙河道行洪的工程措施;
其他破壞保護區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法規還明確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燒荒、放牧、捕撈;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和雛鳥、破壞鳥巢;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擅自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破壞保護區的標志或者標識;破壞保護區的相關保護設施或者科研設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其中,針對在保護區從事禁止性活動,違規建設生產設施,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撿拾鳥卵和雛鳥、破壞鳥巢,破壞保護區標志標識等上位法未明確規定處罰措施的違法行為,法規規定了全面具體的法律責任,并將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權交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行使,讓法律責任落到實處。
按照規定,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最高罰款1萬元;破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的,按照破壞濕地面積,每平方米最高處以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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