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文件
林濕發[20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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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件: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規范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愿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國家濕地公園,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濕地公園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國家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自然景觀優美和(或者)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六)反映擬建國家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對總體規劃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八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國家林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并提交考察報告。
申報單位應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報告組織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備案。
對通過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和國家林業局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在擬建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九條 對完成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建設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授予國家濕地公園稱號;對驗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 濕地名 國家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
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范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可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游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國家濕地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并根據監測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國家林業局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濕地、開礦、采石、取土、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獵捕鳥類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評估工作。對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稱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主題詞:濕地公園 管理 辦法 通知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10年2月20日印發
另附“國家濕地公園申報書”式樣
編號
國家濕地公園申報書
名 稱: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國家林業局印制
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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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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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標(經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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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面積/濕地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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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類型和各類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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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建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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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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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名稱和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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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的審批文件或擬建機構的承諾文件名稱及其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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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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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經費來源及數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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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規劃編制單位和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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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文件及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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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交的申報文件及其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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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情況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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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內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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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生態系統、自然資源、文化資源和景觀資源等情況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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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審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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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實地考察論證意見(摘要):(主要是優勢、存在問題和結論)
專家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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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建國家濕地公園公示情況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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